首次线上培训已顺利完成 | 第九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 圆满成功 | 第八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 成都站——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完成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资讯 » 新闻动态 » 地方新闻 » 正文
 

环境执法 | 新《固废法》上海典型案例分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大城小E  浏览次数:335
核心提示:环境执法 | 新《固废法》上海典型案例分享


新《固废法》上海典型案例分享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的管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2021年以来,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全面贯彻落实新《固废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以“严”突出执法实效,通过深入宣贯、交叉执法、市区联动、聚焦信访、执法帮扶等形式,不断加深巩固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涉废企业对新《固废法》的理解。截至11月,市环境执法总队组织新《固废法》宣贯10余次,市、区两级执法机构立案查处100例固废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300余万元,对涉及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10起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切实形成固废领域执法高压态势。现带大家来看看上海市2021年度固废专项执法中查处的典型违法行为案例吧。

案例一

跨省转移利用固体废物未报备案

(关键词:跨省)

基本案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中发现, A企业将其在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钢灰,委托同区B企业收集处理,B企业再将废钢灰通过陆路运至湖南C企业综合利用。经调查,B企业将固废废钢灰由上海转运至湖南利用的行为未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处理情况

B企业将固体废物转移出上海市进行利用,未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B企业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A企业因未履行产废单位相应污染环境防治责任的行为另案处理。

案件启示

“跨省”和“双核实”莫忽视

通过高压执法、普法,企业已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手续流程较为熟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三步骤”,缺一不可:一是向危废移出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获得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涉及地区(例如运输途经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三是上述手续申请全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转移。

新《固废法》的修订实施,对企业的工业固废也提出了相应要求:一是产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二是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的,须经移出地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三是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利用的,须报移出地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废单位作为工业固废的产生源头,必须明确掌握工业固废从产生贮存、中段运输到末端处置的全部情况,对上述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单位进行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审核,通过“双核实”和必要的实地查看,确保固废合法依规的“闭环”处理。

案例二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贮存危险废物案(关键词:按规定贮存)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9日,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特种集装箱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产生的废油漆和废油漆桶存放于厂区北侧空地的箱式汽车内,箱式汽车内外部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箱式汽车作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规定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经查实,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启示

“识别标志”和“贮存规范”不能忘

本案中,涉事企业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未按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二是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根据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确保落实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等防护要求,工业固废的贮存做到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三防”。

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有关规定,认定该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及时改正,免于处罚。

案例三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

扬散、流失案(关键词:危险废物流失)

基本案情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D公司将沾染废切削液的铁刨花堆放在无液体导流槽、收集槽的简易雨棚内,时逢台风大雨,导致铁刨花上的废切削液扬散、流失进入雨水沟,最终进入厂区外东北侧沟塘内。区环境监测站对D公司厂内雨水沟、厂外雨水沟内液体采样分析,证实雨水沟内的水质样品含该公司废切削液成分。直至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指出,该公司都未按照企业应急预案管理中的措施要求,收集雨水沟、场地溢流的废切削液。

处理情况

D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核算,涉案危险废物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同时鉴于该违法行为无法核定违法所得,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十)项、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

案件启示

“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需升级

本案中,涉事企业主要缺乏三种生态环境意识:一是安全贮存危废的意识,二是遇到恶劣天气的警觉意识,三是发生意外事件的应急意识。

首先,企业“将沾染废切削液的铁刨花堆放在无液体导流槽、收集槽的简易雨棚内”,就是未做到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埋下环境安全隐患。

其次,明知危废贮存不规范,存在流失危险废物的风险,但该企业安全意识仍未上弦,遇到恶劣天气未想到“废切削液流入外环境”的可能性,不关注,不警觉。

最后,“铁刨花上的废切削液流失进入雨水沟最终进入厂区外东北侧沟塘”,已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企业应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机制,及时遏止污染的影响。

案例四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投诉反映辖区内某区域下水道有刺鼻气味。经区执法大队现场调查和区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分析,发现该区域雨水明渠和与之相通流向河道的雨水井内水质样品中COD、有机物等浓度严重超标,并在空气中检出甲苯和二甲苯等有害物质。经查实,当事人李某租借该区域的两个车间,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事废油、实验室有机废液(来自于E公司)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事发当日李某将两个破损吨桶内的废液全部倒入车间内的雨水管道,最终排入外环境。经鉴定机构评估,本次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达980余万元。

处理情况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新《固废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E公司负责人赵某被依法批准逮捕。针对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失,属地人民政府也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案件启示

“非法委托”和“非法收集”都有责

新《固废法》第一次在危废领域对“四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加上了生态环境安全的紧箍咒,对涉及“无证委托”、“无证或未按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造成固废污染环境事故”的“四类人”,规定了相应的“罚款双罚制”(罚企业也罚个人)和“拘留惩戒制”(对个人)。 

本案的调处中,通过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两个“第一时间”,突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的“联动性”和“专业性”。一是第一时间联系了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及时确定了违法当事人和产废源头,并采取多种手段查证,固定了相关证据,为案件的调处侦办夯实基础。二是第一时间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了具体的污染环境后果,为后续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好充足准备。

案例五

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6日,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称某公司在其围墙外侧私自填埋存有废硅油渣及废导热油清洗液的铁桶。为避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在未惊动企业的情况下,先行组织现场踏勘,确认填埋点位。当时现场已覆土种植绿化,外观无异常。随后,区生态环境局、属地镇政府联系危废资质企业准备应急预案和装备物资后,于1月11日进行开挖。执法人员全程拍摄视频记录,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经理、车间主任、锅炉工等相关人员展开调查询问。区监测站同时对该区域地下水和土壤进行采样监测。污染区土壤、废油等危废转运至专业危废处置企业称重、封存。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2018年年底将清洗导热油炉管道产生的含油废水装在桶内,填埋于公司围墙外侧坑内。根据环评、笔录和检测报告,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弃物,危废类别为HW09,废物代码为900-007-09。

处理情况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将该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同时会同区检察院与企业磋商,最终达成生态环境赔偿协议,由该公司支付生态赔偿金20余万元。

案件启示

“逃避监管”和“污染环境”必受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新《固废法》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六

未经批准跨省转移处置固体废物案

(关键词:跨省处置,部门联动)

基本案情

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收到安徽省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线索移送:合肥市某企业接收并处理来自上海市奉贤区杨牌路某号的固体废物。奉贤区生态环境局立刻联合公安部门前往该地址进行检查,发现涉案的固体废物为建筑垃圾。区生态环境局协调城管、绿容部门,通过资料收集、实物比对、调取监控、逐个询问等方式,厘清跨省转移处置建筑垃圾的“来龙去脉”。经查,涉案人员陈某未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将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露天堆放于上海市奉贤区杨牌路某号的涉案地址,并委托私人卡车转运至合肥进行处置,转运处置量约为52吨。

处理情况

陈某未经批准将固体废物转移出上海市进行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陈某立即改正,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接收陈某跨省转移的固体废物并进行处置的合肥市某企业,其受委托处置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的相关行为,由合肥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监管。

案件启示

建筑垃圾也应依法管理

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本案中,经多部门共同查实,涉案的建筑垃圾为陈某个人所有,其以个人名义实施建筑垃圾的转移处置行为。

建筑垃圾作为固体废物的一种,虽区别于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但对其进行跨省转移贮存、处置、利用活动,仍要遵守新《固废法》的相关规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的,须经移出地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利用的,须报移出地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案例七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关键词:无证收集,查封)

基本案情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有人清洗化工桶可能造成污染。经查,李某租借潘泾路一厂房,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收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桶(HW49)进行翻新再次出售。经清点,现场堆积三百余只废桶,其中一百余只废桶已涂刷油漆翻新,剩余废桶暂未处理,桶内有少量废化学试剂和废稀释剂。为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并固定证据,执法人员当场实施查封措施。经执法人员释法,李某认识到违法行为,主动关闭该厂房。

处理情况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当场向李某送达了查封决定书(沪0113环查[2021]001号),并视整改情况于30日内解除查封。李某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90万元,并将该案移送宝山公安部门处理。

案件启示

“查封、扣押”需对症下药

本案中,因刷漆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清洗废桶(属于危险废物)产生的废水贮存于室内,存在较强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危废污染事故隐患,因此,执法人员在现场必须当机立断,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掐断污染源头。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查封、扣押的对象应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所以查封、扣押不是简单的“一锅端”,而是分清具体排污环节、污染隐患后的“对症下药”。同时,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中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让生态环境的“铁腕执法”更具威慑力。

案例八

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案

(关键词:委托给无证单位,移交公安)

基本案情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公司2020至2021年将废液压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当作一般工业固废,与公司的其他工业固废一同委托A公司进行处置。经核对相关记录,两年间,该公司委托A公司处置废液压油桶1次,处置量约为5.64吨。经进一步对比固废出库照片和厂区监控等,最终查实该公司当时委托处置的废液压油桶中还存放有一定数量的废钢丝绳,经核算,委托处置的废液压油桶实际总重量约为1.4吨。经核实,A公司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处理情况

该公司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闵行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6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理。A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另案处理。

案件启示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勿“混淆”

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工业固废,但不完全等同于工业固废,由于其存在的危险特性,需“特殊对待”。新《固废法》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提出了严格的污染防治要求,明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案例九

产生工业固废的单位委托他人

运输、处置工业固废,

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案

(关键词:双核实,环境污染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三个水厂检查时发现,三个水厂净水时产生的工业污泥,经脱水后交由一家运输公司收运,该运输公司将污泥放在某处场地上露天堆放进行晾干(若遇雨天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待含水率降低后送往老港固废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处置。经核实,该运输公司只具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运资质,不具备一般工业固废的运输和利用资质。

处理情况

该自来水公司作为产生工业固废的单位,在委托他人运输、处置工业固废时,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双核实”,导致受托方(运输公司)的固废贮存场所不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违反了新《固废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新《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运输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另案处理。目前自来水公司已与有资质固废处置单位签订了委托处理污泥合同。

案件启示

执法和守法都不能“想当然”

随着生态文明思想的普及和社会产业结构调整,政府执法和企业守法都应更注重细节。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作为非营利性的国有企业,面对生态环境新法新规,应更主动地更新知识储备,更积极地担当社会责任,更全面地做好示范引领,千万不能以老思想、老做法“想当然”地处理事务。本案中,运输公司露天晾晒污泥时若遇雨天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那么该自来水公司还将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上述“老企业”时,切不可认为老企业“底子好”,就“想当然”地马虎了事,要认真仔细地帮助其查缺补漏,补齐短板。

案例十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贮存危险废物案

(关键词:汽修,按标准贮存)

基本案情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民星路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环保负责人虽已参加过生态环境局组织的新《固废法》培训,但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烤漆房内仍随意堆放着若干个废香蕉水桶,烤漆房旁存放着两桶废机油。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名录》,该公司经营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香蕉水桶和废机油都属于危险废物,而上述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均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处理情况

该公司“未按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杨浦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在“违法个案”中探究“行业共性”

本案虽是个案,但细究其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发现汽修行业在危废管理领域的“共性问题”:一是危废产生地点零散分布在烤漆房、保养间和洗车点等处,危废的及时统一收集成为难题;二是危废产生体量较小,危废的产生量与企业规模、汽车维修保养量密切相关,一些私人维修店铺,往往因人力、物力、成本等限制,忽视危废管理;三是管理人员职责不清,由于人员流动性大,经常造成无人管理、管理断层或资料缺失。

针对上述情况,自新《固废法》施行以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多次组织开展汽修行业的危废专项检查,纠正处罚了多起汽修企业危废违法行为。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继续聚焦行业特点、查找共性漏洞,进一步规范汽修行业的危险废物管理。

 
53.6K
 

 

 
最新图文
推荐信息资讯
点击排行

首页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无忧固废网 - 中国危废全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 Copyright 2017 51gufe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京ICP备17037699号-1
顶部 帮助 微信二维码 底部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为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