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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废物管理的发展历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6  来源: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  浏览次数:568
核心提示:我国医疗废物管理的发展历程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国际组织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要求

1

世界卫生组织(WHO)

WHO 于 1980 年倡议所有成员国重视医疗废物管理。1998 年, WHO 根据相关研究成果组织,将卫生保健废物分为九大类,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锋利物、药物性废物、遗传毒性废物、化学性废物、重金属废物、高压容器、放射性废物。
2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1.《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该公约的核心目标是危险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其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尽可能地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的破坏。根据该公约编写了《生物医学和卫生废物环境友好管理技术指南》,指南将来自于所有医疗机构和相关实验室等单位的废物统称为生物医学和卫生废物,将卫生废物分为:感染性卫生废物;化学性、毒性和药物性(包括细胞毒和麻醉药品)废物;锐器;放射性废物;其它废物。病理和解剖产生的肢体和其它组织,包括血液和生物液被单独分类为生物卫生废物,可根据伦理道德的要求进行专门处理。
2.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公约指出,医疗废物焚烧不充分可产生和排放二噁英类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这类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较大不利影响。公约提出了废弃物管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公约在附件 C 中提出了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措施,如: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采取减量化措施;管控废物焚烧质量;处置措施采用非焚烧替代方式以减少医疗废物处置中污染物的排放量。

3.《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公约旨在通过在全球范围内控制和减少汞的排放,以减少汞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因此,逐步淘汰含汞类医疗设备和医用材料是该公约在医疗废物管理领域未来履约过程中的主要方向。

我国医疗废物管理

1

管理起源

从新中国成立到 1986 年,我国医疗物资种类相对单一,商品相对贫乏,大部分医疗用品为重复使用,医疗废物产生量很少,医疗废物处置方式以医疗机构自行焚烧为主。1978 年,中国卫生部部长和WHO 总干事在北京签署了双方友好合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卫生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至此打开了我国医疗卫生界与世界同行的联系之门,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被引入国内,其在预防交叉感染、保障医疗安全方面发挥了较好成效,但也造成了医疗废物产生量骤增。随着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种类、用量逐年迅速递增,医疗废物的管理与处置问题突显。
2

医疗废物管理政策体系建设

在 2002 年之前,原国家卫生部针对医疗废物管理单独或者在相关文件中多次提出要求。2003 年SARS 暴发推进了医疗废物管理体系建设进程。国家先后出台了针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卫生健康部门单独或与生态环境部门等多部门联合发文提出要求,《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 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 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20年)、《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20 年)等推进了医疗废物规范管理政策体系建设进程。

 

2021年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3

医疗废物规范管理综合治理

随着医疗废物管理政策体系的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及处置能力不断提升。医疗废物管理逐步形成了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医疗废物转运、集中处置;基本形成了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处于严格控制下的全程化安全管理体系,以达到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
环境的目的。

成效与问题

1

医疗废物管理成效显著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政策的出台,国际公约要求的落实,特别是近年来深化医改等工作的推进,使我国医疗废物管理取得了较好成效,进一步促进了医疗废物管理向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迈进。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医疗废物规范管理意识逐步形成;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由建立走向健全完善;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设施设备逐步符合要求并向智能化转变。
2

处置技术逐渐成熟

对于医疗废物处置,我国已经形成了焚烧处置技术与消毒技术同步发展的态势,完成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提出的每个地级市建立一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的要求。截至 2018 年,全国各省(区、市)共颁发 407 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用于处置医疗废物,其中 383 份为单独处置医疗废物设施, 24 份为同时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设施。采用焚烧方式的为 152 个,采用消毒处理的为 255 个,焚烧处置占医疗废物处置总量的 60%,消毒处理占医疗废物总量的 40%。
3

问题

医疗废物分类尚有不明确之处;分类与处置衔接不够充分;采用非焚烧处置方式的地区不能处理病理性废物导致医疗机构病理性废物处理困难;对一些感染性极低,如与一般患者接触甚至未与患者接触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资源利用不足;化学性废物缺少相应的处置机构;偏远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处置难等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医疗废物管理发展趋势

医疗废物管理的总目标是建立与我国现代医疗机构相适应的医疗废物管理体系,实现符合国际要求、符合医疗机构发展需要的医疗废物管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通过政策体系建设以及信息化方式实现医疗废物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制定、修订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促进其落实于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各个方面。形成多部门联合、地方政府组织、部门间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切实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中的各项工作任务,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随着处置技术发展和管理以及监督能力的提升,未来可能出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医疗机构自行处置相结合的医疗废物处置模式。

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21年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目录。本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物处置的方式相衔接。在保证医疗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减少使用含汞血压计和体温计,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实现源头减量。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见附表1。

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分类与处置,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四、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

五、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和HW49类进行处置。

六、列入本目录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10月10日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类别
特征
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
收集方式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

2.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

4.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废弃物。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3.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锯、备皮刀、钢钉和导丝等;

2.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

3.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利器盒中;

2.利器盒达到3/4满时,应当封闭严密,按流程运送、贮存。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医学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

2.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

3.废弃的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和尸体;

4.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等;

5. 确诊、疑似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

2.确诊、疑似传染病产妇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应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3.可进行防腐或者低温保存。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物。
1.废弃的一般性药物;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3.废弃的疫苗及血液制品。
1.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并入感染性废物中,但应在标签中注明;

2.批量废弃的药物性废物,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进行处置。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如甲醛、二甲苯等;非特定行业来源的危险废物,如含汞血压计、含汞体温计,废弃的牙科汞合金材料及其残余物等。
1.收集于容器中,粘贴标签并注明主要成分;

2.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者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进行处置。

说明:因以下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故未列入此表中。如:非传染病区使用或者未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一次性医用外包装物,废弃的中草药与中草药煎制后的残渣,盛装药物的药杯,尿杯,纸巾、湿巾、尿不湿、卫生巾、护理垫等一次性卫生用品,医用织物以及使用后的大、小便器等。居民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次性口罩不属于医疗废物。

附表2
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序号
名称
豁免环节
豁免条件
豁免内容
1
密封药瓶、安瓿瓶等玻璃药瓶
收集

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密封药瓶或者安瓿瓶。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2
导丝
收集
盛装容器应满足防渗漏、防刺破要求,并有医疗废物标识或者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标签为损伤性废物,并注明:导丝。
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


3
棉签、棉球、输液贴
全部环节
患者自行用于按压止血而未收集于医疗废物容器中的棉签、棉球、输液贴。
全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4
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以及相关技术可处理的病理性废物
运输、贮存、处置
按照相关处理标准规范,采用高温蒸汽、微波、化学消毒、高温干热或者其他方式消毒处理后,在满足相关入厂(场)要求的前提下,运输至生活垃圾焚烧厂或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处置。
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说明:本附表收录的豁免清单为符合医疗废物定义、但无风险或者风险较低,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在部分环节或全部环节可不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废弃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出台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该目录是分类收集和处置医疗废物的重要依据,为规范管理医疗废物、维护人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实施十几年来,我国医疗废物管理面临着新形势新变化,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厘清。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这些都对修订2003年版的目录提出了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水平,实现医疗废物处置的无害化、减量化、科学化,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对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主要内容

《目录》延续了原有的五个类别和特征,增加了分类的管理要求、收集方式、满足相应条件下的豁免管理等内容。

(一)在正文部分中,明确了目录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提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应当与处置方式相衔接,鼓励减少使用含汞的医疗器械,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同时,重申了部分废物的处置要遵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等。

(二)在附表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对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五类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进行了归类与细化,新增了收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盛装方法和收集管理要求。例如,规定了被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均属于感染性废物;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属于病理性废物;明确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标本的处理方法等。此外,还补充说明了一些常见的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例如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等。

(三)在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规定了一些无风险或风险较低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例如,安瓿瓶、导丝等在满足豁免条件时,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此举可明显减少不必要的利器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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