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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乱倾倒?司机和企业负责人均被罚近10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2  来源:顺德城市网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危险废物乱倾倒?司机和企业负责人均被罚近100万
       最近,龙江一司机和企业均被罚近100万,当事人还被行政拘留!这是怎么回事?

 

  2021年9月,顺德区龙江镇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群众反映有一辆货车偷倒工业废物。

 

  龙江生态环境部门联同公安部门迅速行动,赶赴现场进行查处。

 

  经查,货车司机姚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将约1.3吨废漆渣(HW12)擅自倾倒在路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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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污染环境。.jpg

 

严禁污染环境。

 

  根据现场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迅速锁定废漆渣的来源是镇内某家具厂。调查发现,该厂负责人张某将喷漆房清理改造后产生的废漆渣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货车司机姚某进行处置。

 

  二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货车司机姚某、家具厂负责人张某分别被罚款人民币近百万元。

 

  案件同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将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

 

■法条知识

 

  2020年4月29日,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对涉固废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1)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案件警示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同时建立符合规范的危险废物仓库,将每日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入库贮存,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千万不能为节省处置费用,非法将危险废物当普通垃圾,交由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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