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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黄江查处一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27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零容忍!黄江查处一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企业
       近日,黄江生态环境分局与公安分局、梅塘社区连夜奋战,依法查处一家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企业,及时阻止了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生态环境安全。

1月22日下午,黄江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称大冚村林坑路某山坑池塘边发现大量废油漆桶和黑色不明物体。接报后,黄江生态环境分局立即联合公安分局、梅塘社区前往现场核实,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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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检查油漆桶和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倾倒现场

根据现场发现的油漆桶和废油漆渣等线索,执法人员在油漆桶上发现了相关企业信息,经分析研判,最终将倾倒源头锁定为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当天晚上,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展开突击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五金产品加工生产,未办理环保审批和自主验收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油漆桶、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已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但未能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储存仓内仅有除浮渣塑料球,没有废油漆桶、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经询问调查,该企业负责人谭某承认了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据查,谭某心存侥幸,法律法规意识淡薄。1月19日晚上,谭某租用货车将危险废物储存仓内的大量废油漆桶和废油漆渣倾倒在大冚村林坑路某山坑池塘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立案查处,同时采取应急措施,将污染区域进行围蔽,并联系有资质公司将受污染土壤和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委托检测公司对危废倾倒处及其上下游取水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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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突击检查涉案企业

黄江生态环境分局表示,将全面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督促产废企业细化管理台账和申报登记,明确处置途径及最终去向,坚决遏制工业固废非法转移或处置的违法行为,对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恶劣的企业,将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时消除工业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引发的环境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1、危险废物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污染环境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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