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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镇安一选矿厂铅镉超标废水流入乾佑河,被罚1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08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次数:96
核心提示:近日,陕西省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被处以罚款十万元整。该

日,陕西省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被处以罚款十万元整。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3年7月24日晚对涉事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日处理 150 吨铅锌选矿厂配套建设的尾矿库的回水池坝体出现裂隙,池内废水经裂隙处渗流至外侧柳林沟河道,最后流入乾佑河。经对该公司上游、回水池渗流水与柳林沟交汇处、尾矿库下游乾佑河入河口水质进行监测,证明该公司排放废水中污染物为铜、锌铅、铜,其中,回水池渗流水与柳林沟交汇处铅、镉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表1中I类水质标准2.16 倍、2.88 倍,尾矿库下游乾佑河入河口铅、铜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表1中I类水质标准0.67倍、0.934 倍。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指出,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应对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 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中第四类水污染防治类第八种违法行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为“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水日排放量“不足10 吨(一般排污单位),处10-15 万元罚款”,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 (100000.00)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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