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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一家企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被抓现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08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314
核心提示:日前,记者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获悉,抚州市某化工企业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安环部经理胡某某和仓库主管陈某

日前,记者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获悉,抚州市某化工企业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安环部经理胡某某和仓库主管陈某某分别获刑十一个月、十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10万元。

今年年初,群众举报位于金溪县工业园区内的这家化工企业,擅自将存放在仓库的301中间体(膦酰基乙酸三甲脂)倾倒在厂区西南角的露天雨水收集池,倾倒后再用土掩埋。

接到群众举报后,抚州市、金溪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挖出的泥土呈黄色状,水泥地面上渗出一些黄色液体,伴有很强烈的刺激性气味。

抚州环境执法人员随即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公司进行取样鉴定,并将开挖出的泥土进行打包称重,总重量为121.7吨。

经调查,因铁桶被腐蚀发生泄漏,这家企业仓库主管陈某某先后两次用叉车将8桶(约1.6吨)301中间体(膦酰基乙酸三甲脂)倾倒在厂区西南角的露天雨水收集池中,之后用泥土覆盖掩埋,经鉴定掩埋的121.7吨土壤为危险废物。

同时,抚州执法人员还发现此化工企业2022年1-10月期间擅自将使用后的原材料(三苯基膦和氯乙酸)的包装袋(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收集放在普通仓库储存,达到一定量时进行液碱浸泡清洗,再当作生活垃圾处理,总重量达到2.26吨,构成污染环境罪。

对于陈某某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作为安环部经理的胡某某知晓并默许,没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构成共同犯罪。同时,企业还安排员工用消防水稀释待排池中不达标的废水,降低废水COD、氨氮、总磷等指标浓度,通过人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从而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目前,抚州这家化工企业已经缴纳环境污染检测费39万元、被污染土壤鉴定费8万元、罚金10万元,当事人胡某某、陈某某已分别缴纳罚金10万元并正在服刑。

“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落实规范暂存措施,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理,千万不能图省事省钱随意暂存、随意倾倒处置,涉及污染环境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二级主办章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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