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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30  来源:安徽省环保厅  浏览次数:310

一、现状与形势

 “十二五”期间,我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发布了《安徽省“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等文件,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进入“十三五”后,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1.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十二五”期间,成立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些市也成立市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初步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和技术支持体系,各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成为危险废物管理重要力量,有力推动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措施落实。

监管能力逐步加强。“十二五”期间,建设并完善了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形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机制。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4300余家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并申报相关数据信息。

根据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及有关企业的相关责任,危险废物监管、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监管工作考核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不断加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力度,强化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依法查处。

利用处置规模增长显著。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75家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处置危险废物类别达40个大类,核准经营规模为312.9万吨。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17家(含3家可处置医疗废物的综合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核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模为2.9万吨/年。 

1.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面临严峻挑战

(1) 危险废物产生量增长迅速,区域差别较大 

“十二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总产生量增长迅速。据统计,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年平均增长率达40%,医疗废物产生量年平均增长率为10%。据预测,随着经济和社会继续快速发展,到“十三五”末,全省危废总产生量将达到350万吨以上。 

各市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状况差别较大。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多有马鞍山、铜陵、阜阳、池州、合肥等市,其中马鞍山、铜陵、阜阳三市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占到全省产生总量的70%,占全省需要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总量的一半。

不同种类危险废物产生量差别较大,废酸、含铅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废物产生量占全省总产生量71%。需要委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以含铅、含铜、含有色金属的种类为主,其委托利用处置量占到全省委托处置总量的55%。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包含转进和转出)数量逐年递增,其中转移至外省的数量近年来基本持平,转移至省内的数量增加迅速。移入我省的危险废物种类主要是HW08废矿物油、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31含铅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他废物等几大类别(其中HW49和HW31以废弃铅蓄电池为主),占移至省内危险废物总量的82%。 

(2) 结构性问题突出,利用处置水平低

一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分布不平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位于合肥、马鞍山、铜陵、滁州、宿州、池州等市,综合利用单位主要集中在合肥、阜阳、滁州、宣城、铜陵、芜湖、马鞍山等市。各市均建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除个别市外,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趋于饱和或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二是利用处置类别结构不合理。无利用价值和低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利用价值高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严重过剩。目前,我省现有持证单位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规模已大于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但省内部分种类危险废物仍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处置,与此同时,利用价值相对较高的危险废物由外省转入我省的数量逐年递增。三是部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无法确保完全发挥效益。部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陈旧老化现象严重,不能保证长期稳定运行,实际运行时间达不到设计运行时间。合肥、芜湖、蚌埠、阜阳、宣城、滁州等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已经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急需扩大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四是危险废物收集体系不健全。尚未建立危险废物分散源规范化收集贮存及运输体系,导致产生量少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困难,企业贮存压力大。缺少社会源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不够规范。汽车、电动车维修行业的废矿物油、废铅酸电池的集中收集率低。

(3)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风险突出

部分企业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对政策法规要求不熟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未能有效落实。一是申报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底数不准。“十二五”期间,从对重点产废企业申报核查结果看,部分企业在危险废物网上申报过程中缺乏科学性严谨性,存在危险废物错报漏报问题,历年危险废物申报产生量和产生强度差异较大。同一行业产品结构相似的企业申报的危险废物类别存在较大差异。二是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堆放、贮存库地面不符合相关要求、转移或贮存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等问题时有发生。三是危险废物台账管理不规范,转移联单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企业危险废物去向不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擅自接收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四是企业主体意识差,监管难以全面到位,部分种类危险废物长期得不到有效利用或处置,极易发生非法转移和倾倒,或将尚未鉴定的疑似危险废物简单处置,增加了危险废物转移和贮存过程的环境风险,监管难度大。

 (4) 工作基础薄弱,管理和技术水平尚存差距

全省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仍有较大差距,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分市尚未设立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基层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缺少技术装备,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中还存在不少监管盲点。危险废物监管难度大,涉及管理部门多,缺少有效协调手段。危险废物监管信息化水平还处在初级阶段,难以满足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要求。法规、制度和管理能力建设等仍有待加强。

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薄弱,在刑事犯罪案件中,与司法部门协调时存在取证难、鉴定费用高等问题,造成执法难、处罚难。危险废物处理技术选择缺乏评估。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大部分建设项目未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和自行利用处置等作为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内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到位,存在重废水废气管理,轻危险废物管理的现象。危险废物污染基础调查、政策制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滞后于污染防治工作的迫切需求。 

1.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迎来发展机遇 

“十三五”期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一是危险废物管理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修订或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处置的法律制裁措施,对危险废物处置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威慑。环保部开始着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我省也在制定和完善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二是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面临良好政策机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土地、政策等保障更加有力。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投融资机制等政策相继出台,环保产业市场不断壮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环境监管持续加力,将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三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群众环保意识不断提高,参与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为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广泛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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