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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30  来源:安徽省环保厅  浏览次数:310

三、重点任务

3.1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理

(1)优化产业结构、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及危险废物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市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开展典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累积性环境风险评价与防控,淘汰一批工艺落后、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设施,提标改造一批设施,规范管理一批设施。

严禁在生态红线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人口聚集区内,新建涉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建设项目应该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关于危险废物的工程分析内容,明确有无危险废物产生、产生数量、废物代码等基础信息,强化对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可行性分析的评价,同时应将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等内容纳入评价。针对危险废物种类和产生量,明确污染防治措施,细化临时贮存措施的技术要求。对所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案缺乏可行性,或者协议委托的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单位处置能力明显不足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在项目环评、批复和验收阶段,应当核定主要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和污染防治措施。对环评文件错评漏评危险废物、提出的危废处置利用方式不符合规定,以及未按环评及批复文件严格落实处置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采取专项论证、环境影响后评价等必要的补救方法,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3)强化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工作

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实施固体废物分类工作的指导。鼓励第三方机构为工业企业危险废物源头分类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工业企业结合危险废物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和后续处置需求等科学制定危险废物分类处置方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依据此方案,规范危险废物分类包装、标识、贮存、预处理和利用处置。禁止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一般工业废物混入危险废物中。

鼓励开发、推广有利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清洁生产技术。在印制电路板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无铅焊料、废蚀刻液在线循环利用等清洁生产技术;在电镀行业,推广镍回收、重金属污染物分流分治技术;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推进建设垃圾精细分拣设备,减少含氯、含铜物质和易挥发的低沸点重金属混入,鼓励改进工艺路线、优化技术路线,减少飞灰产生量。加快推进省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4)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日常监管。

从严控制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禁止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以及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向我省转移。原则上不得新建危险废物主要从省外转入但却不在省内进行综合利用,以及产生大量废渣需在省内填埋的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危险废物申请省内转移,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制度,市级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流向管理,承担转移联单监管职责。县级环保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监管。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就近原则,委托省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减少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5)开展危险废物超期超量贮存整治。

针对化工、医药、电镀、金属冶炼、危险废物经营、生活垃圾焚烧等重点行业以及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中大量、长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开展“减库存、控风险”行动,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年度处置计划,限期处置。逾期不处置或未按有关规定处置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按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对危险废物积压量大且长期不能去库存、贮存环境风险突出的地区,严格限制新(扩、改)建产生相应种类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

3.2提高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水平

(1)提升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能力。

“十三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基本适应,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优先满足本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需求。

省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应立足本省,按照就近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严格控制HW08废矿物油,利用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它废物中以有色金属废物种类为主的危险废物(不包括废铅蓄电池),由省外向我省转移。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充分发挥利用处置能力,提高运行负荷率;选址合理、发展空间大的处置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改建、扩建,提升处理处置能力。引导技术先进、运行稳定、管理过硬、处置规范的处置单位发展成为危险废物处置的示范工程。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的利用处置设施在利用处置完自产危险废物后尚有余量的,可申请对外经营服务。规范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避免低端化填埋倾向,科学合理地使用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企业应利用现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水泥窑对适宜其技术装备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对我省尚无利用能力或利用能力严重不足的危险废物(如废酸、不宜采用焚烧或填埋方式处置的高含盐量废物等),鼓励采用先进、可靠设施及运营技术,建设相应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项目。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对于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处理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市,在满足相关选址要求前提下,可建设以满足区域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为主的项目。

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多、但各单位危险废物产生量少的工业园区或地区,稳妥发展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和预处理服务行业。统筹建立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等回收网络。尝试建立逆向回收渠道,推广“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新型回收方式,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二次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及综合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综合利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限值,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利用。

(2)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结合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划,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根据所在区域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进一步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确保辖区内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收集和妥善处置。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优选部分运行稳定、管理规范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作为区域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中心,保障设区市之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

鼓励新建、扩建、改建医废处置项目。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对暂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村卫生室、诊所,应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辖区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定期转送至暂存处,并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派专车在规定时间内至暂存处收集并集中处置,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覆盖。

对已达到或接近设计运行年限的医疗废物处置设备,及时更新升级,实施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实际经营规模已接近饱和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尽快实施改扩建,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规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完善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建立医疗废物特许经营退出机制。 

3.3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控

(1)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环境管理要求。整合现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与行政管理资源,基本理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机制。由省级环保部门下放到市级环保部门的涉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不得再下放到除省直管县外的其他县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项目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对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项目单位要认真落实。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完善危险废物分级管理。各市应按属地责任原则,将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达到100吨以上(含)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作为优先重点管理对象,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并每年更新。

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等相关要求,强化危险废物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以含铬、铅、汞、镉、砷等重金属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抗生素菌渣、高毒持久性废物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2)推进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推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完善企业基础数据库,指导企业细化上报信息。继续开展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调查,逐步将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实行申报信息企业负责制,严格查处不按规定申报和弄虚作假行为。全面开展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重点加强国控、省控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申报登记数据的逻辑性、合理性审核,提高申报登记质量。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更新数据,加强平台数据分析汇总功能。运用物联网技术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实现对危险废物转移的定位、转移跟踪等,达成废物、位置、轨迹及状态的四个“数字化”,实现危险废物转移高效化、成本节约化、管理精细化、流程痕迹化,从而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

逐步在有条件地区推行危险废物交易试点工作。依托信息管理系统,搭建危险废物资源化交易平台,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资源化效率,降低企业和社会的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解决企业信息渠道不畅,通过市场机制促进企业自觉开展废物再生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3)强化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体系。

加强实验室废物处置指导与管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由产生单位进行分类收集。严禁将性质不同的实验室废物混放。标签破损或遗失的药品、实验废物应由产生者或使用者对其名称及理化性质等基本信息进行标注。实验室废物中凡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利用、处置,避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因无法处置而长时间积存,严禁实验室危险废物随意倾倒。

以石化和化工行业为重点,依法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利用处置违法犯罪活动。含有石棉的废绝缘材料、建筑废物应由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拆解单位进行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和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利用处置企业需编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细化危险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方案,定期开展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演练,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依托规模化、专业化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建立省级危险废物应急处置队伍。鼓励持证单位参与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3.4夯实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监控能力体系

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污染特性与环境效应、危险废物溯源及快速识别、全过程风险防控、信息化管理等应用技术研究。依托环境科研、监测或检测单位,建设固体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加强监管工作基础,推进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破解日常管理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过程的危险废物鉴别瓶颈。

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完善人员培训、考核等制度,提高业务素质。依托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建立健全全省危险废物监管体系。依靠相关技术单位,强化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技术指导。按照“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开展全省危险废物普查,完善安徽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更新数据信息,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信息交流、危险废物转移监管等工作。对不据实填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横向合作机制。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大对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查处力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形成联动机制,在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污染事件深度调查、取缔非法窝点、排查安全隐患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建立取证、办案技术规范和流程,以流域和水源上游、人居环境为重点,开展危险废物执法专项行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和适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四个配套办法的案件坚决予以查处,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有毒物质倾倒事件,实现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加强与交通、安监部门配合协作,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管;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配合协作,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过程的监管;加强与教育、科技、质监等部门配合协作,强化对高校、科研机构、检测机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监管。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手段,加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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