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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30  来源:安徽省环保厅  浏览次数:310

四、重点项目发展原则 

4.1 总体要求

按照危险废物就近处置和集中处置原则,各市根据辖区内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城市规划布局等,统筹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合理确定经营规模。

对园区规划环评批复意见和省级以上环境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建设的配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或项目,应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新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原则上应在工业园区建设,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省级以上环境管理部门环评批复中对建设地点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鼓励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多、但各单位危险废物产生量少的工业园区或地区,以及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对来自社会源的危险废物,推广尝试“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新型回收方式。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运输应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中相关要求。

4.2 具体要求

(1) 废矿物油类。

目前,全省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负荷普遍较低,仅为许可经营规模的31%。“十三五”期间,现有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要按照《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或兼并重组。严格控制新增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能力。

对运营的现有企业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必须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7]559号)执行。现有企业中,根据上述文件认定属于土法炼油的,各市环保局要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并按以下时限要求完成整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企业,应当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完成整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2017年12月31日后到期的企业,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未按期完成整治的,省环保厅将不再换发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停止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市级环保部门要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闭。

(2) 再生铅利用类(HW31含铅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中涉铅的废物、HW49其它废物中废铅蓄电池)。

肖口镇、田营镇再生铅综合利用单位的铅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各自铅总量限值要求以及区域铅总量减排要求。对于废渣未能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安全处置,废水、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以及超总量排放重点重金属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增加新的产能。

推进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鼓励铅酸蓄电池生产单位利用其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回收利用。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及运输应满足《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及其它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要求。

(3) 其它有色金属再生利用类(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它废物中除废铅蓄电池以外的涉及有色金属的废物种类)。

我省上述类别危险废物现有综合利用规模远大于产生量。“十三五”期间,严格控制新增综合利用能力。

(4) 其它类别危险废物。

除上述危险废物类别外,其它类别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能力建设应与当地城市发展规划以及辖区内相应类别危险废物产生量相匹配,按照就近处置、集中处置原则,以综合利用本地及相邻本省其他地区危险废物为主,不得盲目扩大建设规模。按照优先资源化、最终无害化的方针,对目前综合利用水平较低的废酸、废碱、废活性炭、废有机溶剂等类别危险废物,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建设与省内产废状况相匹配的处理处置项目。

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选址,应满足相关环境管理及技术规范要求。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规划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选址,以备今后发展之需。

因地制宜推进水泥行业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必须利用现有水泥窑,需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以及其它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含有色金属的危险废物种类经再生利用后产生的废渣,在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

推进钢铁企业消纳铬渣等危险废物处置。已建成或在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严格落实有关要求,安全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 条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5) 医疗废物。

各市要督促处置能力不足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实施扩建,提高处置规模;对接近设计运行年限的医疗废物处置设备,及时更新升级,或实施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提标改造工程,以保证辖区内医疗废物及时得到安全处置。需要搬迁异地建设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应符合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划并满足《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177)等相关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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